337调查:反思复合木地板案

2017-04-28 来源:刘松涛

在7月3日公布的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最初裁定》(I n i t i a l Determination)中,保罗·卢克恩法官认定:原告 Unilin公司的6,928,779号专利无效;来自中国的四种锁扣不侵犯原告Unilin公司的诉争专利,其中包括燕加隆公司的“一拍即合”1号、“一拍即合”2号,菲林格尔公司的“Lock 7”,以及福建永安的“Arc Locking”。其中,菲林格尔公司和福建永安公司对“Lock 7”、“Arc Locking”不拥有专利权,因此任何中国厂商均保留了出口该等产品的机会。毫无疑问,这个结果是中国复合木地板厂商的重大胜利!

本次337调查对全球复合木地板产业有着相当深远的影响,从“专利策略”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一个教科书式的经典“攻防”案例。


复合木地板产业的背景


复合木地板行业最早起源于对纤维板的使用。在上个世纪70年代,纤维板主要用于家具的台面,没人想到将其用于地板。由于将纤维板用于地板可以大大提高其销售面积,因此在80年代初出现了用纤维板做基材的地板。首开先河的是瑞典的Pergo公司,而想出这个点子的人正是当时在Pergo公司工作,后来成为 Valinge公司创始人的Darko Pervan和Tony Pervan父子。本次调查的发起人Unilin公司很快也进入了这个行业。当时各生产商的地板均包括榫头和榫槽结构,但是地板之间需要用胶连接。

Valinge于1993年5月10日在瑞典申请了世界上第一个复合木地板无胶锁扣专利。该专利主要公布了通过铝条连接地板的锁扣技术。但是,按照Valinge的主张,该专利的附图中也公布了不加铝条的实施例。

Alloc是最早经许可生产带有机械锁扣复合木地板的生产商,其前身是瑞典的Nordskovvej公司,一家著名的纸制品制造商。它的母公司是位于比利时的Berry公司。Alloc公司于1994至1996年之间进入复合木地板行业,现已成为锁扣地板的著名供应

商之一。上述Pergo、Valinge、Unilin、AHoc以及Berry确立了早期复合木地板产业的基本格局。

1996年1月的德国Domotex展会是一个值得记住的事件。 Alloc在展会上公布了锁扣地板产品,Unilin公司也参加了展会,其展位恰好紧邻Alloc的展位。Unilin公司也承认,其锁扣创造的灵感来自于Alloc展示的产品。Unilin公司于1996年6月11日(展会后5个月)在比利时提交了第一个专利,次年4月15日提交了第二个专利。这两个专利是Unilin公司在本次调查中各项专利的基础专利,也同时确定了本案诉争的Unilin公司专利的优先权日。

复合木地板产业中的主要欧洲专利权人以及相应的最早专利申请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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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家公司拥有复合木地板锁扣技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专利。客观公正地讲,Unilin公司所发明的机械锁扣非常精巧,在毫厘之间所展现的构思耐人寻味,甚至达到了令人把玩不厌的程度。该锁扣技术使Unilin公司的产品行销全球,其所带来的利润远远领先于竞争对手。不得不承认,这就是技术创新的力量!但是,这小小锁扣在VBA集团、Pergo以及Unilin几家欧洲厂商之间却引发了长达数年的持续不断的专利诉讼。战火烧遍欧洲专利局、英国法院、德国法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几个州的联邦法院。

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全球复合木地板产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欧洲厂商尽管仍然在各种技术上居于领先地位,但是复合木地板已经不是欧洲厂商之间的游戏。中国不但携2亿平米的年销售量逐渐成为全球第一大复合木地板市场,而且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也逐渐成为了北美、澳大利亚、中东、甚至欧洲采购商的追捧目标。毫无疑问,这一变化对欧洲厂商的冲击是致命的。继在加拿大遭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之后,中国产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被诉违反337条款,似乎早已成为了一个命中注定的魔咒。


本案结果对Unilin公司的影响


Unilin公司对于复合木地板锁扣专利可谓是苦心经营。关于锁扣,Unilin公司在欧盟专利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均有申请专利。其中,Unflin公司在美国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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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专利,已获授权的专利如上。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836、292、779、020等专利均为486专利的后续专利,且只要还有一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就相同的发明提交新的后续专利申请。因此,理论上讲,Unilin公司现在仍然可以提交新的专利申请。并且, Unilin公司仍然可以不断修改新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

在2005年7月1日Unilin公司提交的关于“特定复合木地板”的337调查立案申请中,Unilin公司认为被指控的应诉人侵犯了以下专利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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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调整导致败诉结果

从今天的裁决结果看,如果诉争专利的权利要求仍然是立案时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话,恐怕只有燕加隆公司的“一拍即合”1号和“一拍即合”2号锁扣能够有把握被认定不侵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原告Unilin公司在没有受到任何压力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了诉争专利和诉争权利要求的范围。这一调整最终是导致菲林格尔公司的“Lock 7”和福建永安公司的“Arc Locking”也被认定不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菲林格尔公司和福建永安公司在这两个锁扣上没有专利,因此任何其他中国厂商均可以生产这两种锁扣,显然,这颠覆了Unilin公司的整个宏大计划。在这个世界杯的季节里,我们只能认为这是一记乌龙球。

Unilin公司的第一项调整是,追加了一个新授权的专利,即779专利。美国专利局于2005年8月授权,Unilin公司迅速要求行政法官追加该专利为诉争专利,卢克恩法官同意追加该专利,10月18日美国ITC也批准追加该项专利。不幸的是,该专利的诉争权利要求在行政法官的《最初裁定》中被认定无效。

Unilin公司的第二项调整是,在追加779专利的同时,放弃在本次调查中继续指控各应诉方侵犯其486专利,同时它也修改了836专利和292专利的指控范围。值得注意的是,486专利是Unilin公司在美国的基础性专利,但是由于某种理由,该专利被从诉争专利的范围中取消掉了,这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更新权利要求后,Unilin公司共主张各应诉人侵犯了其3项专利的19项权利要求。

Unilin公司的第三项调整是,在庭审程序开始前,进一步放弃指控一些权利要求。最新调整后的权利要求减少到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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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一系列的调整,Unilin公司胜诉的赌注几乎只押在两项技术特征上:第一项技术特征是,在榫头安装入榫槽后,榫槽因外弯而产生对榫头的握力从而使榫头、榫槽扣紧;第二项技术特征是,榫头能够水平插入榫槽。

未如Unilin公司所愿,关于第一项技术特征,《最初裁定》没有采纳Unilin专家证人关于榫槽外弯的测量报告,因此卢克恩法官认定,Unilin公司没有成功证明中国应诉人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号、2号权利要求,Unilin公司也没有成功证明中国应诉人侵犯了292专利的第3号、4号权利要求。注意,《最初裁定》的措辞相当讲究,该措辞并不意味着被诉的产品没有侵犯这几项权利要求。该等裁决没有对Unilin公司通过其他方法证明被诉产品侵权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关于第二项技术特征,《最初裁定》尽管认定大多数中国企业具备这项技术特征,也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0号、18号权利要求,但是由于Unilin公司没有指控菲林格尔的“Lock 7”锁扣以及福建永安的“Arc Locking”锁扣侵犯 836专利的第1O号、18号权利要求,因而造成这两种锁扣的不侵权认定。我们已经介绍过,其他中国厂商均可以采用这两种锁扣出口美国。毫无疑问,上述结果对Unilin公司而言是一个灾难。


本案的失利彻底打乱Unilin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针对中国产品的知识产权战略部署

按照Unilin公司的设计,Unilin公司首先在欧洲发难,2005年春,对许多参加德国Domotex展会的中国厂商采取法律行动,将参展的中国厂商诉至德国法院。对这些诉讼,中国厂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应者寥寥,因此多数被认定侵权。虽然,由于无法执行的问题,这些诉讼不会对中国厂商造成很大的经济上的冲击,但是却为中国厂商发展欧盟业务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例如,中国厂商的经理前往欧洲洽谈业务,就需要顾虑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是否会遭到法院的执行。Unilin公司的诉讼时机选择的非常巧妙,由于当时中国厂商在欧盟尚处于市场开拓阶段,因此业务量不大,选择在此时采取法律行动,代价极低,而效果极好。大大延缓了中国产品涌入欧洲的时间。

Unilin公司的第二步措施是选择在美国申请对中国产品进行337条款调查。2005年美国市场已经基本成为中国产品的天下。如果Unilin公司能够在本案中胜诉,那么可以获得以下利益:第一,中国产品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以外,美国市场将再次回到欧洲厂商的手里,Unilin公司的竞争对手将再次变为VBA集团、 Pergo以及Krono。从锁扣的比较来看,Unilin公司无疑会在商业上胜出,从而取得最大的市场份额;第二,有些中国厂商会选择与Unilin公司进行和解,和解的代价是高昂的,不但在未来的销售中需要向Unilin公司支付专利费,而且中国厂商需要补偿过去数年的专利许可费。这是Unilin公司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Unilin公司的第三步措施是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市场威胁经销商,使其放弃采购中国产品。这些威胁措施对规模较大的经销商而言是非常有效的。

Unilin公司的第四步措施是在中国采取维权的法律行动。据了解,Unilin公司已经准备进入中国市场。这一步对中国厂商而言是最危险的,因为法院的裁决将不存在跨国执行的难题。高额的赔偿金和诉讼风险非常可能迫使部分厂商退出市场。

显然,Unilin公司第三步和第四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次337调查的结果。尽管知识产权存在地域性,但是一个在美国被认定不侵权的中国产品被中国法院认定侵权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且,在堵上美国市场这个口子之前,在中国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在经济上都不可能置中国厂商于死地,因为美国市场是大批中国厂商的重要利润来源。


警惕可能发起新337调查

从Unflin公司的角度看,它目前只能采取措施补救本次337调查失利的结果,别无选择。因此,Unilin公司一定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复审阶段全力反击。但是,由于我们在上文中解释过的原因,Unilin公司属于自摆乌龙,因此除了779专利无效的问题之外,翻盘的可能性较低。对于Unilin公司而言,最可能的做法,就是在10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审结果公布以后再次提出新的337调查,用该公司拥有的其它专利来打击中国产品。现在,即使是在美国联邦法院的诉讼对Unilin公司而言都意义不大。我们有三点理由:第一,337调查是全局性的,而地方法院诉讼通常只能是个案性的。337调查可以针对中国的整个产业,在联邦法院却难以做到这一点。第二,许多中国厂商的美国客户也是Unilin公司的客户,它可能难以下决心将自己的大客户送上法庭。但是,如果不这样做,从经济上来看,诉讼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时间。Unilin公司锁扣专利的优先权日是1996年6月,假设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那么Unilin公司能够获得保护的时间将最多截止于2016年6月,从现在算起不过10年。在美国联邦法院的诉讼可以是旷日持久的。我们假设一个重大案件持续3至5年,甚至更久。等到那时,Unilin公司再在中国采取法律行动将不具备经济上的合理性。这才是本案对中国厂商最重大的意义。也就是说,赢得本次337调查,使中国厂商赢得的不是美国市场(我们在下文会分析),而是基本确保保住了中国市场。

对于Unilin公司的行动,我们会拭目以待。本案对中国厂商的影响


中国厂商赢得了行政法官的“最初裁定”,但是还远没有到游戏结束的时刻。我们首先来看菲林格尔公司的“Lock 7”和福建永安公司的“Arc Locking”锁扣,因为绝大多数中国厂商在最初阶段可能会选择向美国出口这两种锁扣。这两种锁扣属于传统的圆弧形锁扣。我们刚才已经指出了,这两个锁扣的胜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Unilin公司自行调整诉争专利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换言之,出口这两种锁扣并非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即使Unilin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复审中没能翻盘,我们猜测Unilin公司会很快发动新的337调查或地方法院诉讼,来证明该等产品侵权,因为这对Unilin公司是最佳选择。因此,中国厂商在选择出口带这两种锁扣的复合木地板时应当克制,否则会遭到新的诉讼。

另外,某些被认定侵权的锁扣技术与被认定不侵权的“Arc Locking”和“Lock 7”锁扣技术难以通过肉眼鉴别,因为它们本来就属于相同的技术。除了要求进口商提供保证金和不侵权保证之外,Unilin可能向美国海关申请额外的鉴定程序,这不但要增加进口商的成本而且会大大延缓货物的通关程序。

本次337调查对中国复合木地板产业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Unilin与中国复合木地板产业的“攻防”较量中,燕加隆公司的战略、战术是相当成功的。燕加隆公司在本次337调查开始以前就投入巨大力量开发新锁扣。337调查程序加速了该公司的锁扣开发过程。经过各方努力,燕加隆公司成功地开发出了新概念锁扣:“一拍即合”1号、“一拍即合”2号。按照卢克恩法官的裁决,这两种锁扣将不会侵犯Unilin公司的任何专利,因为它们与Unilin公司的锁扣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概念。假如Unilin公司成功地封杀了传统的圆弧形锁扣,那么中国复合木地板产业仍然可以在获得燕加隆公司授权的前提下向美国出口“一拍即合”1号或“一拍即合”2号锁扣。这会是中国复合木地板产业出口美国最安全的产品。这也是燕加隆公司为中国复合木地板产业做出的重要贡献。事实上,337调查促进了有志向的中国企业加速其升级换代。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又怎能不认为,337调查对应诉的中国企业而言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呢?


时间:2006-8

作者:刘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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